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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平台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存根)陕C陇县环罚告〔2020〕4 号
陕西绿能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9X
地址:陇县东南镇张家庄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宝东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0年11月6日,现场负责人:郭会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0年11月16日,被询问人:郭会平)、现场拍摄照片3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深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幅度,(当事人属于初犯且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拾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拾伍万元罚款,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李喜存 电 话:2660276
地 址: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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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