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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金台环罚〔2023〕5号
晁滨滨收购站 :
地址: 金台区金陵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晁滨滨
身份证号: 61048119930502****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电路板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共贮存79袋废电路板,约1吨。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 3 月 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金台环罚告〔2023〕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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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