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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金台环罚〔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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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任宝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3MA6X91LC1U
地址: 金台区北环路王家坡村一组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陕西沁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单位(新厂)对应设施(破碎工序、制砖工序)未生产的情况下进行采样,未如实记录工况并出具了监测报告;无监测报告原始记录。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沁润监(综)字〔202301〕第005号《监测报告》、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5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6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8页)、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6 月 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金台环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3.处罚幅度2-5万元”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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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