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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骏浪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H
地 址:网赌平台高新区千河镇丰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邓金丽
2022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郭文鹏、闵辉(执法证号:C0045150287C、C0045150291C)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预发工序1台歇式预发机、成型工序6台半自动成型机、2台全自动成型机以及烘干房1间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UV光氧和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4张、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2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行为“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规定,违法行为(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情节和后果中(1)当事人属于初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