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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隆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9********
地 址:高新区产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红
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涂覆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碱喷淋+15米高排烟筒污染防治设施电机损害,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照照片2张,现场视频一份;2022年4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4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6个违法行为:“情形分类: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的处罚2-3万。” 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