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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高新开发区宏祥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C7P
地址:网赌平台高新开发区钛城路温泉村四组
经营者:文婷
2022年5月16日,我局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郭文鹏、闵辉(执法证号:27020015074、27020015077)对位于网赌平台高新开发区钛城路温泉村四组文婷经营的宝鸡高新开发区宏祥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宝鸡高新开发区宏祥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烘干工序正在作业,烘干工序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导致烘干作业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自由扩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2022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2022年5月16日现场拍摄照片5张、2022年5月16日现场拍摄视频一份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5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处罚幅度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类违法行为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形分类为“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