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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正合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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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瑞玲
2022年7月2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焊接工序正在生产,有三名工人分别在三个点位进行焊接作业,未使用配套建设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照片4张、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9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三类违法行为(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二十: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处2-8万元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