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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 鸡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凤 翔 分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陕C凤翔环责改 [2021]5号
凤翔县兆兴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兆林 地址:凤翔县糜杆桥镇北水沟村一组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3057436570
我局于2021年1月5日,对你(单位)以法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2020年10月,新建原煤筛选机生产线一条,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2.露天堆存上千吨物料,未采取覆盖抑尘措施进行密闭,地面未硬化现场扬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时间:2021年1月5日,现场负责人:吕兆林)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时间:2021年1月5日,被询问人:吕兆林)凤翔县兆兴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应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申请对其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1.拆除设备恢复原状;2.露天堆放原煤进行密闭;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
如你单位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或者凤翔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翔县人民法院诉讼。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邰引平 电 话: 7281309
地 址:凤翔县南环路1号 邮政编码: 7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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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