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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凤翔环罚 [2021] 21号
凤翔县医院:
法定代表人: 李荣华 医疗机构登记号: 43545040661032211A1001
地址:凤翔县城关镇东关街20号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对你(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3号住院楼项目基础建设正在施工,目前进展到基坑防水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部门审查后未予批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时间:2021年4月19日,现场负责人:周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时间:2021年4月19日,被询问人:周辉)凤翔县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翔环罚告〔2021〕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超过规定期限,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 C.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规定。(按该项目投资额485万元的3%予以处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你单位3号住院楼项目基础建设正在施工,目前进展到基坑防水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部门审查后未予批准。
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大写):壹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凤翔县支行营业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翔县人民政府或者网赌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邰引平 电 话: 7281309
地 址:凤翔县南环路1号 邮政编码: 7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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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