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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 鸡 市 生态环 境 局 凤 翔 分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凤翔环责改 [2021] 42号
宝鸡德金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裴平贵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6XF8XCX7
地址:凤翔区田糜杆桥镇北水沟村10组
2021年8月19日,对宝鸡德金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建设的砂石料棚未完全密闭,厂区南侧堆有4万吨左右砂石露天堆放未苫盖,(2)车辆冲洗设施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时间:2021年8月19日,现场负责人:舒光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时间:2021年8月19日,被询问人:舒光勇)宝鸡德金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和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应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1)对建设的料棚进行密闭,对厂区南侧堆有的4万吨左右砂石进行苫盖;(2) 车辆冲洗设施正常使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连日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或者凤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翔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凤翔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邰引平 电 话:7281309
地址:凤翔区南环路1号 邮政编码:7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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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