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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安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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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凤翔县范家寨镇张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义锋
我局执法人员康志强、杨会平(612365、612355)于2020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院内西南角大约有5000余吨砂石、毛石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24日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2020年1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及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违法行为:(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法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节和后果: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罚幅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凤翔环罚告 [2021]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辩陈述。
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人民币(小写: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翔县人民政府或者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凤翔分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