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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荣森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6XGJBW9K
地址:凤翔县糜杆桥镇北水沟村一组
我局于2021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煤仓外贮存的约1000吨煤炭露天堆贮,未采取密闭、围挡和覆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时间:2021年1月5日,现场负责人:王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时间:2021年1月5日,被询问人:王丽)凤翔荣森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凤翔环罚告〔202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超过规定申请权,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处罚幅度(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贮存的煤炭露天堆贮未采取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对单位决定处以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凤翔县支行营业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翔县人民政府或者网赌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邓芳 电 话: 7281309
地 址:凤翔县南环路1号 邮政编码 7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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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