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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C凤翔环罚〔2022〕8号
陕西伊联商贸有限公司凤翔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6XF3MP2D
地址:凤翔区长青镇马道口村 负责人:孟诚
我局执法人员寸立勋、杨会平(执法证号:27020015098、27020015099)于2022年3月3日对陕西伊联商贸有限公司凤翔分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进行粉煤灰卸灰作业,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施正常运行,公司未按要求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2年3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两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违法行为21.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反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对应的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违法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处罚幅度为3-4万元。
2022年4月11日网赌平台凤翔分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针对陕西伊联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建议拟处人民币肆万圆整的罚款(小写:40000元),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凤翔环罚先告〔2022〕5号),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肆万圆整的罚款(小写:4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网赌平台凤翔分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赌平台凤翔分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