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凤翔区 |
宝 鸡 市 生态环 境 局 凤 翔 分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凤翔宝冶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云莉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77000522XL
地址:凤翔区糜杆桥镇后河村
2022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朱军涛.(执法证号:C0045150674C)寸立勋(执法证号:C0045150680C),对凤翔宝冶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凤翔宝冶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从事的钛板和钢板的爆破焊接项目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2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7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执法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连日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翔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凤翔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芳 电 话:7281309
地 址:凤翔区南环路1号 邮政编码:721400
网赌平台凤翔分局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