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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富宸田鑫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4G
法定代表人:强红娟
地址:凤翔区城关镇西区秦公路西侧
我局执法人员寸立勋、杨会平(执法证号:27020015098、27020015099)于2022年5月19日对陕西富宸田鑫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陕西富宸田鑫电子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151万元的年产2亿只智能化电子元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设备已建成未投用,未按要求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2年5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2022年6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4张,2022年6月13日陕西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一份共2页(P2附项目实际支出资金为151万元)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违法行为: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违反条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应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1.5%-2%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凤翔环罚先告〔2022〕10号),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针对陕西富宸田鑫电子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151万元的年产2亿只智能化电子元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设备已建成未投用,未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项目总投资额2%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万零贰佰圆(小写:30200.00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网赌平台凤翔分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赌平台凤翔分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