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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 鸡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凤 翔 分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凤翔环责改 [2022]22号
宝鸡鑫福秦晋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会堂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6XRGE75
地址:凤翔区横水镇长虹工业园区西100米
我局于2022年10月7日,朱军涛.(执法证号:27020015096)张小荣(执法证号:27020015101)寸立勋(执法证号:27020015098)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1年9月新建的铁门喷涂车间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车间正在喷涂作业,安装的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7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10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执法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 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凤翔区人民法院诉讼。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邓芳 电 话: 7281309
地 址:凤翔县南环路1号 邮政编码: 7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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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