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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圣原喷塑厂:
社会信用代码: 92610********F0H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晓礼
地址: 岐山县蔡家坡镇高家崖村(原村小学院内)
我局于2021年 2 月 3 日,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东南侧喷塑车间检查时工人正在进行喷塑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无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时间:2021年2月3日,现场负责人:王晓礼)、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时间:2021年2月3日,被询问人:王晓礼)及岐山县圣原喷塑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车间配电箱1台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1 年 2 月 3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4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岐山县圣原喷塑厂(原地存放)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李瑛、贺宽礼、惠卓、马亮 电 话: 8588298
地 址: 蔡家坡云海大厦九楼 邮政编码: 72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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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