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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岐山蔡家坡镇另胡村
法定代表人:李旭会
我局执法人员李宁军(27020015104)、翟军强(27020015107)于2023年12月14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有燃气锅炉两台,一台4蒸吨,型号为WNS4-1.25-Q;另一台2蒸吨,型号为WNS2-1.25-Y(Q),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岐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3年12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现场负责人:李旭会,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2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制作,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2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发生地);
4、《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岐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3年12月14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被询问人:李旭会,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14日由李旭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宝鸡旭博辉工贸有限公司购买两台燃气锅炉收款收据(2023年12月14日由李旭会提供,证明两台锅炉总投资额);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上报整改报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岐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宁军 翟军强 电 话:0917-8211101
地 址:岐山县北环路关中建筑三层 邮政编码:722400
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岐山分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