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岐山县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宝鸡沃尔泽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MA6XA9TR2Y
地址:陕西省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岐山县蔡家坡镇百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一期机械加工区内5号厂房
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翟军强(27020015107)、王海涛(27020015222)根据关中地区2025年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省级监督帮扶组第三轮(汉中组)反馈的《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文件,依法对宝鸡沃尔泽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鸡永丰伟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一般排放口)。该企业注塑机采用侧吸式集气罩收集生产废气,注塑机未进行全封闭,配套集气罩引风量不足,对VOCs无法做到有效收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网赌平台岐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5年7月9日由执法人员翟军强、王海涛制作,现场负责人:邵小鹏,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网赌平台岐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5年7月9日由执法人员翟军强、王海涛制作,被询问人:邵小鹏,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勘察图》(2025年7月9日由执法人员翟军强、王海涛制作,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4、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7月9日由翟军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发生地);
5、《转办函》(宝气专办函〔2025〕12号)(来源:岐山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案卷来源);
6、《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9日由宝鸡沃尔泽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9日由邵小鹏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岐山环罚告〔2025〕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大类第15条: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节分类“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塑料制品或者其他行业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单位:万元)“2-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翟军强 王海涛 电 话: 0917-8212105
地 址:岐山县北环路关中建筑三层 邮政编码: 722400
网赌平台岐山分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