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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陕C眉县环罚〔2022〕11号
眉县容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61******XHJJM33
地址:网赌平台眉县横渠镇金石园
法定代表人:鲍****
我局执法人员汶***、王***(执法证号:27020015***、27020015***)于7月11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厂区院内露天堆放砂石物料(长约20米、宽约11米的砂石物料,占地面积约220平方米)未采取任何覆盖等扬尘防控措施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2年7月12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眉环改字〔2022〕7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眉环罚〔2022〕8号)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罚款(大写)伍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账号或二维码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或者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梁晓成、孙建宏 电 话: 0917-5548879
地 址: 眉县首善镇渭阳路中段 邮政编码: 7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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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