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眉县 |
网赌平台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存根)
陕C眉县环连罚字〔2022〕1号
眉县容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61************88M33
地址:网赌平台眉县横渠镇金石园
法定代表人:鲍***
我局执法人员汶***、王**(执法证号:2702001****、270200****)于7月11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厂区院内露天堆放砂石物料(长约20米、宽约11米的砂石物料,占地面积约220平方米)未采取任何覆盖等扬尘防控措施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2年7月12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眉环改字〔2022〕7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眉环罚〔2022〕8号)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
2022年7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你(单位)厂区院内露天堆放砂石物料(长约20米、宽约11米的砂石物料,占地面积约220平方米)仍未采取任何防尘抑尘措施,未按照我局7月13日向你(单位)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眉环改字〔2022〕77号)要求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2年7月19日,现场负责人:高启于 )、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时间:2022年7月19日,被询问人人:高启于 )、现场照片2张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9月 20 日以 《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眉环连罚告〔202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大写)叁拾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账号或二维码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或者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梁晓成、孙建宏 电 话: 0917-5548879
地 址: 眉县首善镇渭阳路中段 邮政编码: 7223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2 年 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