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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眉县环罚〔2023〕18号
陕西炬星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49Y
地址:陕西省网赌平台眉县首善镇余管营汽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
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梁晓成(执法证号:27020015116、27020015119)7月21日对市支队发现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落沙车间、铸造车间地面粉尘、积灰严重的问题。
以上情况属实,有2023年7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2023年7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照片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眉环罚告字〔2023〕1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具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叁万元人民币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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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