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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凤县环罚〔2021〕15号
宝鸡万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330661196098A
地址:凤县河口镇河口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薛灶亮
2021年11月4日我局接河口镇政府反馈线索对你单位位于凤县河口镇河口村一组的废渣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堆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物料堆存时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将洗砂废水通过废水循环沉淀池的排放口直排河道。
以上事实有1.2021年11月4日网赌平台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2.2021年11月8日网赌平台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3.现场照片;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堆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物料堆存时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将洗砂废水通过废水循环沉淀池的排放口直排河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1年 11月 12日我局以《重大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你单位"堆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物料堆存时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种违法行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当事人属于初犯的情节与后果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将洗砂废水通过废水循环沉淀池的排放口直排河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一种违法行为、第一种法律责任、第一种情节与后果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或者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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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