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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存根) 陕C陇县环罚告〔2020〕10001号
宝鸡上河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91610327********78
地址: 北坡东路和安街上河郡S11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国栋
我局于2019 年12月 31日,对你(单位) 宝鸡上河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河郡供热点 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原煤),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19年12月31日,现场负责人:李杰)、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19年12月31日,被询问人:李杰)及现场照片2张,宝鸡上河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处罚幅度(当事人属于初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 (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李喜存 电 话: 2660280
地 址: 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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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