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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存根) 陕C陇县环罚告〔2020〕10000号
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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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陇县体育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王波
我局于2019年12月15,配合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强化督查组对你企业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炉渣),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19年12月16日,现场负责人:曹建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19年12月18日,被询问人:曹建平)、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当事人属于初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企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李喜存 电 话: 2660276
地 址: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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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