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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存根) 陕C陇县环罚告[2020]10002号
陇县恒发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27********2B
地址: 陇县城关镇堡子身村 法定代表人: 李影
我局于2019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及厂区物料未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积尘较多,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19年12月26日,现场负责人:李影)、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时间:2019年12月30日,被询问人:李影)、陇县恒发木材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勇、赵江海 电 话:2660276
地 址: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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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