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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存根) 陕C陇县环罚〔2020〕10004号
宝鸡思圣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陇县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3E
地址:陇县城关镇东河桥头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云南
我局于2020年1月24日对你(单位)宝鸡思圣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陇县污水处理厂)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月23日总磷在线监控数据浓度值为0.51mg/L,执行标准为0.5mg/L,超标0.02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2份共5页(时间:2020年1月24日,现场负责人:程陇刚,2月3日,现场负责人:程陇刚)、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0年2月5日,被询问人:程陇刚)及现场照片,宝鸡思圣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陇县污水处理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日废水排放量1000吨以上情形分类,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规定,以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四款(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实施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参照《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选择适用合理的罚款幅度。第四款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以罚款,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50%。)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大写)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拟作出的 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符合听证条件。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杨勇 李喜存 电 话: 2660276
地 址: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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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