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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存根)
陕C陇县环罚告〔2021〕3号
宝鸡凯琅炜达新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10327********17
地址:陇千南线东风镇峪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继凯
我局于2021 年3月15日,对你(单位) 宝鸡凯琅炜达新建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一条建筑砂石废料洗选加工生产线,检查时,主体工程已建成,未生产,但存在生产痕迹;同时,该生产线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时对周边大气环境可能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1年3月15日,现场负责人:黄子裕),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时间:2021年3月29日,现场负责人:黄子裕),现场照片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批准的”处罚幅度,(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柒仟伍佰元整(按投资额30万元的2.5%计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 罚款,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李喜存 电 话: 2660276
地 址: 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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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