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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查(扣)字〔2020〕1号
宝鸡中盛万利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9B
地址:陇县城关镇堡子身(龙眼寺附近)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
我局于2020年12月 23日,对你公司依法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堡子身堆煤场,煤炭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有效覆盖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0年12月23日,现场负责人:王中林)、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装载机(1辆)、配电箱(1个)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宝鸡中盛万利工贸有限公司堆煤场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或者网赌平台陇县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 闫小辉 电 话:2660280
地 址: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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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