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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责改〔2021〕14号
陇县鑫海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55
地址:陇县固关镇柴家咀村 法定代表人: 杨军会
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湿排变干排技改项目在建期间,偶遇6月14日夜间我县突发强降水极端天气,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致使施工泥浆经事故应急池溢流口流入河道,导致河水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时间:2021年6月15日),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或者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闫小辉 电 话: 2660276
地 址: 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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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