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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存根)
陕C陇县环罚告〔2021〕6号
宝鸡东宝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27********2U
地 址:陇县城关镇东关村红沟口 法定代表人:杨保定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筑垃圾生产线技改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建成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时间:2021年5月7日,现场负责人:杨保定)、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1年5月14日,被询问人:杨保定)、现场拍摄照片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或者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处罚幅度(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零肆佰元整(按投资额壹佰叁拾陆万元的1.5%计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李喜存 电 话:2660276
地 址: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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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