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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存根) 陕C陇县环罚(告)〔2021〕4号
陇县大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327********6M
地址:陇县城关镇黄家崖村 法定代表人:张亚波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对你(单位) 陇县大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露天堆存的建筑废料、砂石料,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1年4月26日,现场负责人:赵福慧),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1年5月7日,现场负责人:赵福慧)现场拍摄照片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处罚幅度(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李喜存 电 话: 2660276
地 址: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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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