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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责改〔2022〕3号
陇县万通工程机械租赁部:
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7********2N
地址:陇县城关镇东关路 法定代表人: 田引录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对你(单位)陇县万通工程机械租赁部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区露天堆放砂石物料,占地约90㎡(9m×10m),未规范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2年5月31日,现场负责人:田引录),2022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2年6月1日,现场负责人:田引录)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2年5月31日,拍摄人:张文军,证明内容:场区露天堆放砂石物料,占地约90㎡(9m×10m),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陇县万通工程机械租赁部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2年5月31日,提供单位:陇县万通工程机械租赁部)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或者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闫小辉 电 话: 2660276
地 址: 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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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