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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陇县环责改〔2022〕2号
陇县万通工程机械租赁部:
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7********2N
地址:陇县城关镇东关路 法定代表人: 田引录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对你(单位)陇县万通工程机械租赁部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租赁部建设安装的二手砂石生产设备,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2年5月31日,现场负责人:田引录),2022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2年6月1日,现场负责人:田引录)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2年5月31日,拍摄人:张文军,证明内容:洗沙设备建设安装完成,并生产加工砂石料),陇县万通工程机械租赁部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2年5月31日,提供单位:陇县万通工程机械租赁部)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或者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闫小辉 电 话: 2660276
地 址: 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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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