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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平台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陇县环罚〔2022〕2号
陇县万通工程机械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7********2N
地址:陇县城关镇东关路 法定代表人:田引录
我局于2022 年5月31日,对你(单位)陇县万通工程机械租赁部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租赁部建设安装的二手砂石生产设备,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2年5月31日,现场负责人:田引录),2022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2年6月1日,现场负责人:田引录)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2年5月31日,拍摄人:张文军,证明内容:洗沙设备建设安装完成,并生产加工砂石料),陇县万通工程机械租赁部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2年5月31日,提供单位:陇县万通工程机械租赁部)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陕C陇县环罚告〔20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利。超过规定期限,你(单位)未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2.5%-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或者网赌平台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赌平台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