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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平台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陇县环罚〔2022〕4号
杨鹏(陇县江河星诚项目土方开挖、拉运工程):
个人身份证号码:6103**********4331
地址:陇县安定路 法定代表人:杨鹏
我局于2022 年6月28日22时49分,对你(个人)承包土方开挖、拉运工程的陇县江河星诚项目施工工地依法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施工工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8日晚22时49分检查时,你(个人)承包土方开挖、拉运工程的陇县江河星诚项目施工工地未提供夜间施工证明,进行基坑开挖及土方拉运作业。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2年6月28日,现场负责人:杨鹏)、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2年6月28日,拍摄人:张文军,证明内容:江河星诚项目施工工地2022年6月28日晚22时49分一台挖掘机、三辆工程车辆正在进行土方开挖及拉运作业。)、杨鹏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2年6月29日,提供人:杨鹏)、土石方工程合同(提取时间:2022年6月29日,提供人:杨鹏)等证据为凭。
你(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陕C陇县环罚告〔2022〕4号),告知你(个人)陈述和申辩权利。超过规定期限,你(个人)未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或者网赌平台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赌平台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