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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罚〔2022〕8号
陇县恒元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4H
地址:陇县城关镇店子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张少伟
我局于2022年9月6日,通过无人机巡航检查发现你公司 陇县恒元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环境问题,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区露天堆放砂石物料,占地约9m×5m×2m ,未规范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9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2年9月6日,现场负责人:张少伟),2022年9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时间:2022年9月7日,现场负责人:张少伟),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2年9月6日,拍摄人:张文军,证明内容:场区露天堆放砂石物料,占地约9m×5m×2m,未规范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陇县恒元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2年9月6日,提供单位:陇县恒元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陕C陇县环罚告〔202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利。超过规定期限,你公司未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 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占地面积 100m²以内的处罚幅度,处 1-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或者网赌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赌平台陇县分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