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陇县 |
网赌平台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罚〔2022〕7号
陇县元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25
地址:陇县东南镇友谊路郑嘉小区6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敬
我局于2022 年8月17日晚22:30分,对你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包郑嘉小区3期工程施工工地基坑开挖、清运土石方工程存在:
1、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
间施工;
2、装卸物料时密闭不严、喷淋不及时,现场积尘较厚。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8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2年8月17日,现场负责人:康鹏)、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2年8月17日,拍摄人:张文军,证明内容:陇县元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责基坑开挖、清运的郑嘉小区3期工程施工工地未提供夜间施工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装卸物料时密闭不严、喷淋不及时,现场积尘较厚),陇县元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人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2年8月18日,提供单位:陇县元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及参照原《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物施工作业的”处罚幅度(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装卸物料密闭不严、喷淋不及时,现场积尘较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及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装卸物料密闭不严,或喷淋不及时的”处罚幅度(在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以上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或者网赌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赌平台陇县分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