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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责改〔2022〕9号
陇县元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25
地址:陇县东南镇友谊路郑嘉小区6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敬
2022年8月17日晚10:3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包郑嘉小区3期工程施工工地基坑开挖、清运土石方工程存在:
1、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
2、装卸物料密闭不严、喷淋不及时,现场积尘较厚。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8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2年8月17日,现场负责人:康鹏)、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2年8月17日,拍摄人:张文军,证明内容:陇县元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责基坑开挖、清运的郑嘉小区3期工程施工工地未提供夜间施工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装卸物料时,密闭不严、喷淋不及时,现场积尘较厚),陇县元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人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2年8月18日,提供单位:陇县元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
你公司“装卸物料密闭不严、喷淋不及时,现场积尘较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1、停止夜间施工并调整施工作业时间;2、装卸物料及时采取密闭、洒水等有效防扬尘措施控制扬尘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或者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闫小辉 电 话: 2660276
地 址: 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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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