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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责改〔2023〕1号
宝鸡上河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78
地址:陇县城关镇北坡东路和安街上河郡S1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国栋
我局于2023年1月8日,对你(单位)宝鸡上河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河郡供热点 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区堆放的炉渣(约长8m×宽7m×高3m),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3年1月8日,现场负责人:何党涛),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3年1月9日,现场负责人:何党涛),现场照片2张,宝鸡上河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或者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喜存 电 话: 2660276
地 址: 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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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