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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责改〔2023〕2号
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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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陇县体育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波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你(单位) 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近年来自行监测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供热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氮氧化物瞬时值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时间:2023年4月18日,现场负责人:谢丽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时间:2023年4月20日,现场负责人:谢丽军)、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闫小辉 电 话: 2660280
地 址: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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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