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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罚〔2023〕3号
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5H
地址:陇县体育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波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你(单位) 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 近年来自行监测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供热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氮氧化物瞬时值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以上事实有(勘察)笔录1份3页(时间:2023年4月18日,现场负责人:谢丽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时间:2023年4月20日,现场负责人:谢丽军)、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陕C陇县环罚告〔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5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上报《陇县城区热力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陇城热字〔2023〕5),提出减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该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赌平台陇县分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