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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陇县环责改〔2023〕27号
宝鸡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8********XP 法定代表人:高艳丽
地址:原212省道陇县县城段过境公路项目部
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对你(公司)宝鸡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的原212省道陇县县城段过境公路改造项目省道S212K33+100与新线G344K1734+720交汇处丁字路口信号灯处穆家寨村段施工工地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一辆装载机、两辆工程运输车辆正在进行道路回填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喷淋不及时、车辆密闭不严。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3年8月29日,现场负责人:张军利)、现场照片1张(拍摄时间:2023年8月29日,拍摄人:张文军,证明内容:宝鸡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的原212省道陇县县城段过境公路改造项目省道S212K33+100与新线G344K1734+720交汇处丁字路口信号灯处穆家寨村段施工工地装卸物料时一辆装载机、两辆工程运输车辆正在进行道路回填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喷淋不及时、车辆密闭不严),宝鸡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8月29日,提供公司:宝鸡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你公司一辆装载机、两辆工程运输车辆正在进行道路回填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喷淋不及时、车辆密闭不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闫小辉 电 话: 2660280
地 址: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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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