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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陇县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 陕西鸿远茂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丽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27********9G
地址: 陇县城关镇堡子身村
我局执法人员陈炳锋(27020015123)、闫小辉(27020015129)于2025年3月13日对你公司陕西鸿远茂盛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陇县火车站货场露天堆放的占地368m2(23m×16m)的部分散煤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网赌平台陇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5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陈炳锋、闫小辉制作,现场负责人孟学明签字确认,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闫小辉拍摄(提取),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及违法事实);
3.《现场勘察平面图》(2025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陈炳锋制作,证明你单位违法地点和平面分布图);
4.《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3日由孟学明提供,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3日由孟学明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人相关人员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以及调取证据材料来源);
6.《网赌平台陇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5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李帅、周煜燕制作,现场负责人孟学明签字确认,证明违法事实);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在陇县火车站货场露天堆放的部分散煤占地368m2(23m×16m)覆盖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3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陇县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赌平台陇县分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