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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平台千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千阳环责改〔2022〕15号
宝鸡秦能锂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B82G
地址:千阳县建陶工业园创业3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正常生产,车间内有工人进行出料作业,窑炉加盖集气罩旁侧有部分烟气逸散,生产区有刺鼻性气味。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表明:
1.2022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2年8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3.2022年8月16日晚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调查过程。
4.2022年4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示意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车间平面布局。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基本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千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千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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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