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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平台千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千阳环罚〔2022〕14号
宝鸡秦能锂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B82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红
地址:千阳县建陶工业园创业3路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正常生产,车间内有工人进行出料作业,窑炉加盖集气罩旁侧有部分烟气逸散,生产区有刺鼻性气味。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有:
1.2022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2年8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3.2022年8月16日晚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调查过程。
4.2022年4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示意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车间平面布局。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基本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以《网赌平台千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千阳环罚告(听)[202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情形分类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营业部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千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赌平台千阳分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