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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千阳环罚〔2023〕01号
宝鸡华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7430
地址:千阳县城关镇段坊村环保新材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琴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人工、机械打磨车间内工人正在进行打磨作业,车间大门未关闭,地面、生产设备表面积尘较多,车间内粉尘无组织排放明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2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违法事实情况(现场负责人:**)。
2.2022年1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违法行为。(现场负责人:**)
3.现场拍摄照片(共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信息。(提供者:**)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以《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千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千阳环罚事(听)告字〔2022〕1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第20类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自由裁量规定,对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罚2-8万元,经2023年1月6日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千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千阳分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