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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千阳环责改字〔2024〕8号
宝鸡华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7430
地址:千阳县城关镇段坊村环保新材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琴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3日关中地区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时发现,工人在进行氩弧焊作业时,未使用移动式烟尘净化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4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
3.现场拍摄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千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千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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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