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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千阳环责改〔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第一机械化养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688E
地址: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四组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建热再生区、冷再生区和铣刨料加工三条生产线,于2022年7月编制《千阳县沥青拌合场节能减碳及资源综合利用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有2024年5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有2024年5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行为。
3.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法定代表人王**和受委托人王**的身份。
4.有现场照片三张,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千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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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