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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市环发〔20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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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排污许可证后执法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和市局年度工作安排,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排污许可证后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实施方案明确如下,请各单位抓好落实。
一、检查范围
全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集中式污水处理、污染浓度高的工业污水处理以及火电、有色、水泥、焦化、化工、陶瓷等排污企业。
检查内容
(一)无证排污、承诺整改情况。主要包括:排污许可证应当申请未申请、未延续、未及时变更、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仍排放污染物情形;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排污单位整改情况;“未批先建”类;无总量指标类等整改情况。
(二)违反排污许可证情况。主要检查: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情形。核查企业2019年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生态环境部门核准的污染物排放量。
(三)违反自行监测要求的情况。主要检查: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情形;监测验收情况;在线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按规定保存运行记录;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
(四)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的行为。主要检查: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放口规范化、无组织排放控制、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提交执行报告的行为,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各企业是否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国家督办、媒体曝光、群众反复投诉等排污许可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检查中随机发现的其它环境违法问题。
三、检查时间
专项执法检查从2020年5月19日开始,5月30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2020年5月19日-5月24日为自查阶段,5月25日-5月30日为抽查阶段。
四、检查方法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自查整改。各分局要通过移动执法系统完成排污许可证执法人及企业分组选定,根据检查内容开展辖区内执法检查,并于5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检查环境问题统计表(附件1)报送市支队,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二)抽查检查。市局将抽调市局应急监测科和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见附件2),一方面抽查各分局证后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另一方面抽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五、检查要求
(一)各检查组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执法行动,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确保专项行动保质完成。市级专项执法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本组的组织、指挥、协调、问题移交工作;分局各检查组要按时汇总上报检查情况、工作总结及问题统计表等。
(二)各分局检查组按照已确定的企业名单采取非接触执法与结合问题线索抽查的方式落实全面检查。根据企业远程申报资料首先开展非接触执法核查,结合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关于进一步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宝市环函〔2020〕127号)对非接触执法发现问题企业和非正面清单企业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检查必须使用移动执法装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影像资料,做好取证工作。
现场需要对企业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的,及时协调通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县区环境监测部门给予监测技术支持,监测结果及时向检查组提供。
(三)市级检查组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各分局进行移交,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综合研判,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立案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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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9日